1、昨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罗建平、卢成英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道歉的内容、媒体、版式、字体必须在法院审查通过后60天内予以公布;版面费由被告承担。
2、本案是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首例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原告认为,罗建平、陆成英在淘宝上销售的苦瓜清系列、经典瘦身系列减肥保健品、神农风骨草保健品含有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属于禁用物质。由国家添加到食品中。物质,长期或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侵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公诉人提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在全国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公布所销售的保健品名称、销售时间、淘宝网等店名及产品以产品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和危害来提醒消费者该产品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4、立案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受理案件,并采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5、2016年9月至案发时,罗建平、陆成英开设4家淘宝店,销售苦瓜清系列等含有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国家提供的食物。已售出6000余册,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省份。
8、法院认为,从权利救济与过错责任并重的角度来看,罗建平、陆成英不仅应该认真吸取教训,而且还应就其对公众消费环境和精神利益造成的损害作出回应。公开向社会表达悔罪和歉意。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9、宣判后,公益诉讼公诉人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审判长作出宣判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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