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肥产品自然成为热门商品。
2、减肥咖啡就是其中之一!
三、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
4、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
5.致那些生产和销售“毒咖啡”的人
6.广州燕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广州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备案
8、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9、目前,该案正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十、2017年4月起,广州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燕公司崔墨清提供咖啡原料,麦公司魏某平、麦公司提供咖啡原料。邓某为广州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包装材料生产“FITMATE”牌咖啡饮料,由广州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查,“FITMATE”牌咖啡饮料被称为“减肥咖啡”并涉嫌添加非法添加剂。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崔某清、韦某平、邓某使咖啡达到所谓“减肥效果”、“减肥效果”,并在其生产的咖啡中添加酚酞等非法添加剂,卖。
1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中添加酚酞。酚酞是化学和临床处方药,适应症严格,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如果过量服用或长期滥用,会引起人体内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诱发心律失常。
12、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燕公司、麦公司向社会上不特定消费者销售“FITMATE”牌咖啡饮料85箱,每箱50罐,共计4250罐。我院公诉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交给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我院民政部门检察官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进行了调查核实。他还走访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调查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及其对人体的有害影响。对危险进行了调查。
十三、越秀区检察院以涉嫌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广州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崔某清、韦某平、邓某依法提起公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 第一百四十四条
16.【生产、销售有毒、危险食品罪】
十七、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并处罚款;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8. 同时,被告违反了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34 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1. 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2、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4、第二条、第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5.承担法律责任。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8、(一)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9、(二)含有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0、(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1、(四)超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2、(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3、(六)腐败、酸败、霉变、虫蛀、脏污、混入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34、(七)病死、中毒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生动物的肉及其制品;
35、(八)未按照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36、(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7、(十)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8、(十一)未标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39、(十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的食品;
四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2. 第一百四十八条
43.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经营者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责制,先赔付,不得推卸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赔偿,并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十倍价款或者三倍的损失。增加补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的除外。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7. (一)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的;
48、(二)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的性能且销售时未说明的;
49、(三)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的;
50、(四)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1、(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的;
52、(七)服务内容及收费违反协议的;
53、(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换货、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的请求的;
54、(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6、我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号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161.5万元赔偿金上缴国库。被告人崔某清、韦某平、邓某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并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57. 近年来,公益诉讼已成为热门话题。
58.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机关、组织、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诉讼。有关机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追求社会公正、诉讼公正为宗旨。越秀区检察院将此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