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饮食减肥

减肥产品厂家货源渠道(寒莹减肥加盟费多少)

2022年,阿珍(化名)经朋友介绍,加了微信上销售减肥产品的小朱(化名)。了解价格后,阿珍向小朱购买了两盒减肥产品。没过多久,小甄收到了货,又联系小朱再买了6盒。郑某总共支付给小朱2816元。

服用减肥产品后,阿珍感觉身体不适,与小朱沟通退款和赔偿事宜。小朱将货款2816元退还给阿珍,但拒绝赔偿。阿珍向汕头龙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朱支付十倍货款赔偿。

阿珍第一次购买的2盒减肥产品可以使用80天。她第二次购买6盒并非出于日常需要,不应视为消费行为。其次,阿珍在购买前已经明确告知过她。减肥产品是案外人直接邮寄给阿珍的。所以,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她不需要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小朱销售的减肥产品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成分或配料表,也没有明确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她向小朱购买减肥产品时,直接付款,没有支付代理费。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和震慑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我国法律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则。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销售者、生产者支付十倍价款的,无论消费者是否购买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给出了答案: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权益纠纷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对于功效夸大、价格明显偏低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加强甄别,谨慎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与卫生、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以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预包装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经营者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责制,先赔付,不得推卸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赔偿,并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货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乘以损失;补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增加一千元。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的除外。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模板演示数据,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及时予以删除!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备案号:滇ICP备2023006363号-2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