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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冲动了!”高一女生与高二同学早恋后溺水身亡 家长要求学校赔偿77万元

“太冲动了!”安徽合肥,高一女学生与高二同学早恋后,学校通知家长将学生接回家去谈心,并将二人的“情书”交给家长。可回家两天后,女学生先是主动报警、后又自行溺水身亡。事后学校退回学费和补偿5万元。但家长认为是学校的过错才会导致悲剧发生的,故要求学校再赔偿72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家长告上法庭。但学校认为,是在家里出事的,责任就在于家长、与学校无关。法院却这样判。

张先生与妻子偶女士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小张初中毕业后,被张先生送到一所封闭式半军事化的职高上学,为此张先生缴纳了6千元赞助费和1.28万元学费。小张入学后,被学校分配到高一(六)班上学。

高一下半学期时,小张所在班级的生活老师发现其与高二一名学生来往密切后,于是多次与其谈心。

发现二人有“感情关系”后,老师又从小张抽屉中找出很多“情书”。老师和学校领导汇报后,觉得事态严重,并决定让张先生夫妻俩到学校处理此事。

张先生夫妻俩到了学校后,老师和其说明了情况并将书信交给二人。之后,小张跟随父母回了家。

回家两天后,小张趁父亲睡觉时拿了父亲的手机出门。出门后小张一边往水库走去,一边打电话报警。

报警内容记载:“我叫小张,今年17岁、是某学校的学生、因为我与同学早恋,可能要被学校开除了,现在我不想活了,我爸爸叫张先生,我是用我爸爸的手机打的电话,我爸爸在睡觉。经过接警员与报警人小张沟通,小张称,其不会再有极端思想”。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张最终还是自行溺水身亡。

事后学校给家属补偿了5万元并退还学费7000元。

可张先生觉得小张的死,与学校生活老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学校再赔偿其72万元。

索要无果后,张先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并主张称:

第一,学校老师擅自搜查小张的抽屉,并将信件内容公开,侵犯小张的隐私权。

第二,学校违反法律规定,当天就将小张开除并要求家长接回家,明显存在过错。而且高二那位同学却仍然在学校上学、没有受到处分,明显不公平。

第三,正因为学校公开小张的隐私、将其开除,导致小张精神压力巨大,担心不能再继续上学,前途无望,萌生自杀念头。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认为:

其一,学校实际上没有对小张进行当面斥责,学校让家长到校是说明情况,没有赶回家、退学等行为。

其二,小张的自杀行为并非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因此,学校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其三,小张离校时情绪稳定,并答应老师会好好和父母聊聊,但却在离校两天后选择走向极端,小张在家中两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但小张离校回家后,张先生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对于孩子的学习生活有着监护责任。

其四,老师在正常教学、生活管理中发现小张在上课、下课期间经常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老师多次找其谈心,对其进行教育,但小张仍不改正。

因此,学校有义务通知小张的监护人张先生过来学校处理此事,且当时张先生是同意先带小张回家的,故不存在学校当天就将小张开除一事。

其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因此,小张的自杀行为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因此,学校收取家长缴纳不菲的学费和“捐资助学款”,有能力、也有义务提供更好地教育服务,但是,学校对于小张出现的思想、感情问题未能及早发现并正确引导,导致出现所谓“早恋”,故存在过错。

其次,学校在发现小张早恋后处理措施失当,未能采取适当心理干预措施,而是简单要求家长带回,小张回家期间学校未能进一步与小张及其家长沟通,且从小张生前报警记录看,学校在离校前并未交代清楚,致使小张产生将被学校开除的恐惧心理。

再次,悲剧的发生虽然是在校外,但事发时是处于学校正常教学期间,如果不是学校要求小张离校,小张本应身处学校,故学校的过错行为与小张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要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事发时小张已经年满16周岁,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预见和认知能力,张先生作为小张的监护人亦在小张离校期间对其思想状态波动缺乏谨慎注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定学校承担30%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学校还要再赔偿家长19万元。(72万×30%-已支付5万+2.5万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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