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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已购买涉案“狐女神”减肥胶囊的消费者停止服用并及时向法院举报,提交数量、金额、销售商、损失等情况所涉及购买的减肥胶囊及相关证据。使公民权利得到优先保护。
公告原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鲁02民初293号
依照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五十五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其他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组织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公告日期。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截止日期后提出的申请将不获批准。公告期限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申请支持起诉参加诉讼。
另外,请已购买涉案“狐女神”减肥胶囊的消费者停止服用,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报告,并提交数量、金额、销售商、损失等情况。涉案减肥胶囊。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优先保护公民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尤志春环境资源法庭法官
联系电话:0532-83098347 0532-83098348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3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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