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快速减肥,却买了“三不”减肥药。他们不仅没有达到减肥效果,还出现了恐慌、气短、头痛、失眠等症状。消费者随后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卖方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2、2022年,想减肥的王某看到范某出售一种名为“寒楚加强版”的减肥药,声称这种减肥药一个月可以减掉5至20公斤。同年2月至3月,王某两次向范某网上购买减肥药,共消费5400元。范某将产品通过快递邮寄给王某。
3、王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等症状。他检查发现,该减肥药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日期、没有质量合格证等标签。他怀疑产品有问题,然后将产品寄走了。检测发现,范某提供的减肥药中含有非法添加药物“麻黄碱”。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4、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网络向范某购买了涉案产品,双方信息网络销售合同成立。本案涉案产品未标注“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字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管的相关文件,“减肥功能”属于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故涉案产品应归类为食品。
5、作为经营者,尽管法律对食品标签有明确规定,范某仍销售食品。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含有“麻黄碱”,属于不合格产品。在聊天记录中,范还声称“减肥药在中国不合法”。因此,可以认定范某犯有“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6、范某虽然提出抗辩称王某是“专业打假人”,因此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专业打假者”的身份并不影响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法院判决范某限期退还王某5400元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54000元赔偿金。接到法院判决后,范某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